迷你倉借用條款
1. |
借用費及按金須於借用日期首日或之前繳付,並不得作任何扣減。 |
2. |
按金需於簽署此借用書時同時支付予借出人,所繳交之按金不可以作為抵銷借用費之用途。 上述按金於借用期完結後三十日內,由借出人退還予借用人,不計算任何利息。借用期滿或終止借用書後,借用人必須於六個月內領取該按金支票及將支票兌現 ; 否則逾期六個月之按金將報銷,日後不再獲退還,作為賠償本公司行政上的損失。 |
3. |
借用人須購買智能咭作為借用期內使用,每張為港幣六十元正,將不獲退還。 |
4. |
簽署本借用書時,借用人確認已檢查過該迷你倉,對其面積、大小、適合性各方面的情況(包括其管理的安全性和保安方面等)均表示滿意。所存放在迷你倉的物品,借用人有責任自行保管及購買有關火災、水災、盜竊等保險。如有任何損失、損毀或遺失等,借用人不得要求借出人作出任何賠償或承擔任何責任,借用人須自行承擔有關風險。 |
5. |
借用人如要終止借用書,必須在交還迷你倉前不少於十四天以書面或電話通知借出人,或賠償相當於十四天之借用費給借出人,才可終止借用書協議,並須填妥、簽署及交回"終止服務表格"。如借用人於到期日前提早退倉,仍需支付餘下借用期,所預繳之借用費則不獲退還。 於終止日或之前,借用人必須將該迷你倉以原狀及交吉交還給借出人。如借用人未能清空迷你倉內的物品,借出人將於按金扣除相關清理費用。 |
6. |
(a) 借用人須準時繳交借用費,付款方式只接受現金、支票、銀行入數、PPS及EPS(首次借用除外)。如借用人拖欠借用費超過三十天,將被視作違反借用書規定,借出人有權即時終止借用書協議。並即時收回該迷你倉,及將該迷你倉內一切遺留物品視為廢棄物作清空處理而無需另行通知 (包括將倉內物品搬離該迷你倉、棄置、毀滅或賣掉等),而當中所涉一切的費用及其它開支將由借用人承擔。 |
7. |
此借用書並不是租約,亦不構成「業主租客」關係。 |
8. |
該迷你倉只限作儲存 [家居什物 / 公司文件] 用途。借用人確認該迷你倉是按現狀授予借用人使用。借出人並不保証該迷你倉是否適合上述用途或符合有關之法例,包括政府或其它機構頒佈之法令、規定、條文、附屬條例等。 |
9. |
於借用期內借用人同意遵守以下條款: |
10. |
迷你倉呎吋或因迷你倉圍板厚度或樓底高度而有些微偏差,以迷你倉實物為準。 |
11. |
迷你倉分店開放時間會因應大廈管理安排⽽有所不同及不時作出調整。 |
12. |
借出人明確保留以下權利: |
13. |
若該迷你倉發出異味或怪聲、或消防署、警察局、海關、電力公司或政府有關之部門要求對該迷你倉進行檢查,借出人與其代理人、工程人員有權即時進入該迷你倉進行檢查。 |
14. |
若借用人違反本借用書內任何條款,而借出人有權要求借用人就違反事項作出補救,借出人有權即時終止借用書協議,借用人已繳付之按金及借用費將由借出人全部沒收,不獲退還。借用人必須立即依照借用書內之條款將該迷你倉以原狀交還給借出人。借用人亦須向借出人就其違約及延遲交還,而導致借出人所蒙受之損失及費用作出賠償。 |
15. |
借用書協議期滿後,借出人有權更改該迷你倉之借用費,若借用人同意,則須繼續按時繳交借用費。雙方同意借用書協議仍然有效(包括本借用書內之條款),直到借用人以書面或電話通知借出人終止借用書協議。 |
16. |
於本借用書期滿或終止時,借用人必須按本借用書內之條款將該迷你倉以原狀交還給借出人。若該迷你倉有任何損壞,借出人有權在按金中扣相關之賠償費用。 |
17. |
無論在任何情況之下(包括借用書內之條款),借出人有權三十天前書面通知借用人終止本借用書(除本租用書6(a)例外),借用人必須將該迷你倉以原狀交還給借出人。而上述按金及未使用的借用費亦於終止本借用書後三十日內由借出人退還予借用人,不計算任何利息。 |
18. |
借用人不應存放貴重物品於該迷你倉內,一切出入運作應小心,如發生意外(包括火災、水災、盜竊及身體受傷等),借用人或其訪客、工人或代理人須自行負責,借用人同意借出人無須就此作出任何賠償及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
19. |
所有發送予借用人之書函一經平郵寄出借用人之最後通訊地址,即代表於下一日送達。 |
20. |
為免生疑問,借用人及其訪客、工人、代理人及受僱人之違紀行為或疏忽,均當作為借用人個人之違紀行為或疏忽。 |
21. |
時間為本借用書的要素。 |
22. |
本借用書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之法律管轄及按照其法律詮釋,雙方同意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之法院為審訊法庭。 |